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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辆摩托又“进宫”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3-04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生,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苏家河村农民,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1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8个月、6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与原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2014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自己的川B3C443两轮摩托车搭载张某(另案处理),在江油市武都镇工农路13幢楼下,由被告人石某某望风,张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魏某梅停放在该幢楼下的一辆金马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当日凌晨3时许,二人在江油市武都镇豆坪村至江油市中坝镇城区的一村道上被巡逻民警发现,二人弃车逃离,巡逻民警当场扣押上述被盗踏板摩托车、电瓶十个及作案交通工具摩托车一辆。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24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石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另查明,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交通工具摩托车一辆及电瓶十个,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12月14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随案移送的电瓶十个,不属本案财物,由办案单位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随案移送作案交通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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