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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枪被判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3-04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3年生,四川省江油市龙凤镇丰收村农民,汉族,小学肄业。

2020年4月2日,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在江油市龙凤镇丰收村被告人龚某某家中查获其利用钢管、电焊机等工具自制的“火药枪”一支以及改造的射钉枪一支。被查获的两支枪经鉴定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扣押的火药枪两支、红外瞄准镜一个、铁砂子一包、射钉弹七十一颗、泥土瓶一个、锯子一把、锤子一把、弯刀一把,已随案移送至江油法院。

10月20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两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随案移送的火药枪两支、红外瞄准镜一个、铁砂子一包、射钉弹七十一颗、泥土瓶一个、锯子一把、锤子一把、弯刀一把,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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