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中旬,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张某某于事发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后,发现双方受伤不严重,遂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并当场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各自负责医治各自的伤势。2012年12月底至2014年5月,张某某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6月,张某某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其损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4年7月15日,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伤共计36000多元。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8月1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某未能举出任何一家医院出具的病历,并解释病历丢失。更为关键的是,由于距离两人打架已经过了一年多时间,张某某未能证明自己的损伤是由李某某侵害所致。而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在没有医院病历和确诊结论的基础上作出的。此外,张某某现年已68岁,从其出具的各医院检查报告中也能看出,许多病症都是因年老体衰而引起。综合以上因素,在对双方调解不成后,法院以张某某未能证明其身体损伤、医疗费用、伤残鉴定结果等与李某某的侵害之间存在关联性为由,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打架受伤后,时隔一年半才主张自己的权利,无形中给自己的举证设置了许多困难。因此,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这也是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原因所在。(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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