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统一使用哪些表(册)、证?
答:《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名册》;《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年、季、月)统计表》。
温馨提示: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障对象任何费用。
问: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将被处分?
答:对符合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擅自改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的;故意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哪些行为将被处分?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温馨提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受处分行为者,由县(市、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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