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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之三十六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2  发稿编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政府花钱不多,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依法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省市实施细则决定,小燕为您解疑答难。


    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统一使用哪些表(册)、证?
    答:《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名册》;《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年、季、月)统计表》。
    温馨提示: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障对象任何费用。


    问: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将被处分?
    答:对符合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擅自改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的;故意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哪些行为将被处分?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温馨提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受处分行为者,由县(市、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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