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燕问答之三十五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2 发稿编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5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政府花钱不多,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依法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省市实施细则决定,小燕为您解疑答难。
问:相关职能部门将如何对待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
答: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依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当自做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保障对象的姓名、住址、批准时间、保障金额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可以随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在那里领取?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级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保障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发放保障金,应按规定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有关内容,完备发放手续。
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代领或者拖延领取吗?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亲自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40个工作日未领取保障金的,视 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重新申请。
问:对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差额享受保障金的对象有哪些?
答: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其原来享受生活救济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贫困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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