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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之三十四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2  发稿编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4]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政府花钱不多,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依法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省市实施细则决定,小燕为您解疑答难。
问: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居委会首次张榜公布--街道(镇、乡)复核--二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布--颁发低保金领取证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问: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
温馨提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申请人夫妻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男方提供其收入证明。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是农村的,其农村人口不计入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要参考农村的家庭收入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申请受理、核查、服务等工作。
问: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如何办理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组织居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受理。并应当告知辖区居民,直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理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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