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被禁止进入酒吧、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往往都是未成年人。日前,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依法判处2名成年男子管制和缓刑,同时禁止进入公共娱乐场所。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安县法院首例适用禁止令的案件。
2008年以来,安县籍的胡某、冯某等8人先后在安县黄土、花荄等地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0年5月,胡某、李某等人以在安县黄土镇吴某某沙场买的河沙中的泥巴较多为由,李某和吴某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抓扯。随后胡某提出要其支付医药费,吴某某因害怕胡某、李某等人报复,当晚便给了胡某2000元,第二天又将18000元交给了胡某。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吴某某现金6000元,吴某某、周某某认医疗费4000元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胡某退赔10000元,吴某某、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08年,被告人谭某某在王某某(已判刑)开设的赌场欠下3万余元赌债,王某某指使李某(已判刑)催收赌债,李某便每天给谭某某打电话向其催收,并用语言对其进行威胁。2008年8、9月份,王某某又因向被告人胡某索要某实业公司工程款与胡某发生争执,继而李某在电话里与胡某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花荄先林大桥河坝打架未果,后双方约定在花荄金鑫源茶馆,胡某又叫谭某某、杨某等人持刀到某茶馆与人持刀进行械斗。
2011年5月21日,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指控被告人胡某、李某等7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某、谭某某等5人犯聚众斗殴罪。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8月4日,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李某、谭某某在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同时被宣告禁止到歌城、酒吧、游戏厅、茶庄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禁止令”的设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它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限制,包括“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直击犯罪根节,防止他们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隔离墙”。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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