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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坐牢两年 罚款七万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10-15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居民,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10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9月、10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向雷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烟花爆竹。同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从雷某某位于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6组71号自建房一楼的库房当场查获上述烟花爆竹,共计1271件。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烟花爆竹共计价值人民币8.6958万元。

同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经杜某某介绍,向黄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烟花爆竹。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从黄某某位于江油市三合镇老君路894号的烟花经营部仓库当场查获上述烟花爆竹,共计701件。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8.8167万元。

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任某某予以惩处,并建议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元,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万元,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任某某销售的烟花爆竹均是从正规厂家购买,且已查获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任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8月26日,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释放,期间被羁押106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撤销缓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一千九百七十二件,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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