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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枪修枪获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11-0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北部雁门山区某乡镇农民,汉族,小学肄业。

2006年底,被告人孙某某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火药枪,购买枪支后,因枪支部分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孙某某就在家中对该枪支的木制枪托进行了更换,对枪支的击锤进行了固定,对枪管及木制枪托进行了固定,使枪支能够正常使用。2020年3月24日,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在孙某某家中查获该枪支及铁制颗粒子弹16粒。2020年4月8日,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发后,扣押的火药枪一支、铁砂子十六粒已随案移送至江油法院。

10月20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随案移送的火药枪一支、铁砂子十六粒,予以没收。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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