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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 触犯刑法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10-15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厚坝镇高院村农民,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因吸毒,于2018年6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生,四川省江油市永胜镇佛牛村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生,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在职员工,汉族,中专文化。

2018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的弟弟何某某与程某、张某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江油大剧院附近的某网吧上网,期间何某某接到陌生人来电,对方称要收拾何某某,让其在网吧等到。何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哥哥陈某某,陈某某随即邀约一起喝酒的被告人王某、江某某帮忙打架。陈某某、王某、江某某、何某某、程某、张某某在中坝剧场某网吧等待,未发现对方人员,后何某某通过惠某某了解到此事系恶作剧。

这时,陈某某联想到何某某曾被人欺负殴打的事情,便让何某某联系对方,改为去收拾那伙人。何某某就电话联系了曾殴打自己的杨某某(未成年人),得知杨某某在江油市某网吧上网,就让杨某某在网吧等着。和杨某某一起上网的王某某得知何某某电话邀约,询问杨某某是否需要喊人带“东西”过来,杨某某认为何某某过来不敢怎么样,如果何某某敢打人的话那就“弄”他。后陈某某与王某、江某某、何某某、程某、张某某六人赶到某法网吧,安排何某某进网吧把杨某某喊出,王某某跟随从网吧走出。何某某指认后,陈某某、王某、江某某遂持刀棒殴打王某某,杨某某见状用烟灰缸砸向陈某某等人,程某、何某某、张某某又追打杨某某,后王某某、杨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左前臂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先后到江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被告人王某在江油市某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

8月26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江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江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江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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