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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判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8-28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生,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岩羊村农民,汉族,初中文化。
2019年10月17日20时0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B208TW小型轿车行至江油市新华路中段地段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予以惩处,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缓刑一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川B208TW小型轿车承保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支公司与被害人杨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7月29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发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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