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偷钱盗酒“五进宫”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8-28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郭某,男,1992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市马角镇龙宫村农民,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1月1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和盗窃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6日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行

拘留五日;2019年9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和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进入江油市中坝镇生产街某商店,盗走收银箱内1100余元现金后挥霍。

2019年12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郭某翻窗进入江油市新华路中段某火锅店盗走丰谷酒王两瓶。

2019年12月23日晚,郭某再次翻窗进入江油市新华路中段某火锅店,盗走丰谷酒王两瓶。

2019年12月29日凌晨,郭某进入江油市纪念碑街中段某水果店,盗走收银箱内200余元现金后挥霍。
经鉴定,被盗走四瓶丰谷酒王总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7月28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郭某向被害人王某、谭某某、张某分别退赔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一千二百元、二百元。
(梁柱生   兰有斌)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