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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坐牢一年零四个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8-28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8年生,四川省江油市方水镇白玉村农民,汉族,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

2020年1月7日晚18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家饮酒过程中多次拨打江油市公安局九岭派出所值班电话,谎称受到他人威胁,19时许,江油市公安局九岭派出所民警余某、辅警长何某、辅警刘某某前往江油市方水镇白玉村9组申某某家中处警并核实报警情况,当民警余某、辅警长何某、辅警刘某某到达申某某家中询问申某某时,申庆富在明知询问人员是处警民警的情况下,持刀从屋内冲出朝民警乱刺,后当场被处警人员制服。

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发后,扣押的作案工具削皮刀一把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申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削皮刀一把,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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