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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汉子”的眼泪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7-29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生,四川省江油市新安镇古道村农民,中专文化,做事大大咧咧,自号“女汉子”。

2018年0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倍特”牌二轮电动车由江油城区沿中雁路往新安镇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三合镇石岭村3组地段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相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按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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