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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担保吃官司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17  发稿编辑:景秀丽

        一村民见一场镇居民租赁建筑周围材料时一时找不到担保人,便“自告奋勇”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字。谁知该场镇居民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结果两人一起被债主告上了法庭。该场镇居民见状,马上脚下抹油 —— 溜了,结果在 2009 年 5 月 8 日庭审时只有担保人一人“独挡一面”。此案告诫市民在为别人担保时千万小心,不要没事惹事,自找麻烦。

        2008 年 5 月 7 日 ,当时 24 岁的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居民罗间欲从事建筑业,无奈手头没东西,便打算白手起家,从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用各种建筑周转材料。恒辉公司同意,双方于是签订合同,对材料的租赁单价、租金计算方法、结算方式、损失赔偿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详细约定。按规定,恒辉公司要罗间找一个担保人,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恰在这时,罗间的熟人、当时 36 岁的青莲镇东河村 1 组村民张富赶场时从外面经过。罗间就把张富拉进来,说明缘由。张富为人豪爽,认为签个名简单得很,“又不是去背大石头”,于是二话不说,甚至连合同都不细看,就在担保书上龙飞凤舞地签了自己的大名。

        尔后,恒辉公司按罗间的要求,陆续向其提供建筑周转材料。可罗间在租赁期间却没有按约足额向恒辉公司支付租金。催一下,支付一点儿,不催则不支付,很不痛快。到 2009 年 4 月 25 日,罗间仅支付租金 5630 元,下欠租金 149230 元,材料损失费 407 元。恒辉公司屡索未果,遂把罗间及张富推上了法庭。

        在 2009 年 5 月 8 日庭审时,罗间接到传票后,马上玩“失踪”,拒不到庭,让张富一人出面“顶缸”。张富辩称,他为罗间担保不假,但他只为合同签订的当天罗间租用的那部分建筑周转材料作了担保,并未对罗间租用的全部材料作担保。而合同签订当天租用的建筑材料已归还恒辉公司,租金也已支付完毕,因此,他不应承担此案的民事责任。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恒辉公司与罗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恒辉公司依约向罗间提供了建筑周转材料,履行了合同义务。罗间在租赁期间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和赔偿损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支付下欠的租金并赔偿材料损失。张富为合同的履行作了担保,因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材料的具体数量和租赁期限,担保书中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也未作约定,故而张富的担保应视为对合同签订后连续发生的租赁行为作了全部保证,张富辩称“只对合同签订当天租用的材料作了担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张富必须承担此案的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第 10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19 条、第 21 条之规定,江油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罗间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支付恒辉公司租金 149230 元,并赔偿材料损失 407 元。张富承担此案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共计 10780 元,由二被告罗间与张富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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