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是好事 受伤谁负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17 发稿编辑:景秀丽
江油法院2009年5月11日受理了一起因使用公共健身器材锻炼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据原告张先生介绍,2月20日,他在晚饭后来到江油城区某公共健身器材处健身,正当他使用一个提拉型健身设备运动时,该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张先生从健身器上摔下,并且当场致伤。受伤的张先生被正在锻炼的群众送到医院诊断,结果被确诊为两臂粉碎性骨折。 后来张先生得知此处的公共健身器材由江油某社区负责管理,于是找到该社区进行协商,结果双方协商未成。张先生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将江油某社区告上了法庭。 江油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即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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