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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案结事了 便民利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8-27  发稿编辑:景秀丽

 

今年以来,江油市人民法院各基层法庭针对辖区案件的特点,在民事审判中采用“进田间、到地头”的调解方式,体现了坚持“案结事了、便民利民”的审判原则。这种调解方式既使法官更易了解纠纷的原委而“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又促进了社会和谐,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受到辖区群众的欢迎。

江油法院基层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类案件占85%。这类纠纷特点是,当事人双方是一家人或同一个村子的人;纠纷引起大都是因一点小事;有些原告起诉也仅仅是为出口气;解决不好,纠纷容易恶化。俗话说:“亲不亲,一家人”、“远亲不如近邻”。因此,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本意上都不想由法庭判决来解决纠纷,而是更愿意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双方既不伤“青龙”,也不伤“白虎”。

为此,江油法院基层法庭提出“进田间、到地头”调解的工作思路。法官走进当事人所在地,通过当地村委、村民,了解案件原、被告双方引起纠纷及纠纷之外的原因。法官弄清当事人的真实状况,也容易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另外,也可随时请当地村委、村民一起做调解工作。如在雁门山区黑石村原告邓某诉被告舒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是邻居,但仅仅为了路边堆放柴草而引起争斗,孙某为此受伤。法庭组织乡村干部和人民陪审员来到现场,知悉双方无其他矛盾的情况后,通过双方亲友入手进行调解,最后促成双方自愿和解。

在清江村曹某、戴某离婚纠纷案中,法庭了解到双方之间没什么矛盾,而是与对方父母亲关系处理不好,于是到当地村委与村干部一起多次做双方及父母亲调解工作,双方终于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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