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5日,因车祸受伤住院的卜通全医治无效死亡。随即,其子卜大帅、其母邓明会便向肇事方魏显才、彭明川催要赔偿金。因车祸发生后,双方曾在安县雎水镇法律服务所签订了一份《治疗协议》,协议约定:从卜通全死亡后30日内由肇事方赔偿20万元人民币,若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肇事方应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但肇事方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到2010年12月6日死者家属起诉止未能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违约金额的认定。
立案后,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事实时,发现“肇事方应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的规定在本案中显失公平,很可能在判决生效后出现执行难问题,该条规定可能成为肇事方难以承担而无法兑现判决的关键所在。如果是这样,法的效率、公平价值将难以体现,也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无尽的苦恼。带着对本案未来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问题的考虑透视,该案法官依职权通过合法手段对肇事方的实力进行了评估,对死者方家属的心理承受能力的底线也进行了摸底并成功找到双方主张的结合点后,便启动了调解程序。果然,双方当事人在听了主审法官的想法后,都决定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死者家属当即放弃了协议约定的使肇事方无法承担的条款而回归理性主张;同时,肇事方也很快接受了对方的要求,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立即签字予以确认。案件就此结案。
该案的结案理念与破解当下的“执行难”问题相呼应,许多执行难案件往往因为法官在审理、判决时忽略了当事人的纠结所在,尤其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案件在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是必然形成的结果。法官在审理阶段就透视本案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问题是值得推广的,这将大大降低和减少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有效维护了法律和法院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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