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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事实的忠实维护者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0-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1年7月21日,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原告林玉春,系安县花荄春鹤面粉厂的经营者;被告杨进全,系安县跃龙食品厂的法人代表。双方自2009年8月19 日至2009年9月16日,多次进行面粉交易,因账目往来频繁,在欠款问题上出现了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售卖方以自己的认识金额多次向买入方催要欠款无果,遂将买入方诉至安县人民法院。双方为欠款的具体金额各执一词。

立案后,独任法官并未迳行判决,而是力求厘清事实,还事实以公道,以教育不诚实的一方,有效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市场秩序。审理过程中,法官把时间、精力大量花在了对双方交易细节的厘清上,法院依职权获得了准确的交易细节,于是便启动了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在事实面前无话可说,便主动要求调解结案,并很快达成了协议,兑现了真实的欠款金额,案件就此结案。

在审理实践中,这类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表面证据的有利方,往往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真实情况,相对方则苦于难以举证证明对自己有利的真实情况而大为恼火。此时,若是直接判决,则法律就被表面证据的有利方利用,法律就成了所谓的“刀”,被一方利用来“杀”另一方。这必然会使法益受到严重的损害,败诉方也会因为法官没搞清楚真实情况就判决而对法院、法律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不和谐的因素就此被埋下。这是片面追求法律效率价值和只关注表面证据审理案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对于本案的审理,法官就有效地避免了这一恶果的发生,虽然用的时间稍长一些,但案件最终顺利结案,彰显了基层法院法官具有忠实维护法律效益和案件事实真相的审理本质。使得基层法院成为我国法律和案件事实维护的第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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