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的权利

    新闻报道权产生于近代,1789年法国制定的《人权宣言》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历次修订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有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新闻权利,即新闻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应用,是指记者和公民有权利用新闻媒介发表消息和言论,也称传播权、报道权或发表权。


    新闻报道的权利主要有三种:采访权、发表权和评论权。新闻机构与新闻从业人员有采访权,被采访对象有权拒绝接受采访,新闻机构与新闻工作人员无权强迫被采访对象接受采访。


    采访权即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和事件进行采访收集的权利。从本质上说是言论自由范围内的权利,享有这个权利的是包括新闻从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


    发表权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绝对权利。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人物、事件、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都有权进行报道,但属于国家秘密和个人合法隐私除外。


    在新闻媒体上发表以文字或影音形式形成的传播材料,由于受众数量庞大,影响面也大。作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新闻报道所能给予的权利行事。


    评论权是指新闻机构与新闻从业人员有对所报道的事件与人物进行评论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言论自由权,新闻评论是新闻报道中十分重要的工作,表达主流价值观,表扬和鼓励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人和事,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新闻评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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