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现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美国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案,每年有400多万人次申请信息公开;在澳大利亚,行政诉讼中有80%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墨西哥6年前制定了信息公开法案,6年来全国共有约40万个向联邦政府要求信息公开的请求;韩国的信息公开法律使用率高达97%,申请公开的答复率是百分之百;印度2005年制定了信息权法,目前越南也正在制定知情权法。各国经验表明,信息公开实施法律比制定法律更难,必须在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使权利成本,强化权利救济等方面精心运作。
在美国申请信息公开费用昂贵,虽然不需要为信息公开申请本身缴费,但要为信息的搜索,整理,复印等缴费。例如民权组织为了了解关塔那摩的囚犯情况,花费了90万美金。在英国虽有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但上升为国家法律也磨合了15年。
先行国家经历了40多年仍然有不少问题,中国实施信息公开条例仅一年多,出现各种问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必须借鉴国际的经验教训,要有耐心,更要有办法。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就是要拿着法律法规的“大棒”“赶鸭子上架”,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
近年来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已有意识地避免先行国家走过的弯路。其主要经验有:第一,重视行政程序的简便、快捷、低成本,重视权利救济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强制力。墨西哥是这方面很好的样板。第二,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特别是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在墨西哥、在韩国,有组织的社会团体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第三,重视发挥媒体的作用。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我国媒体在一些典型个案,如“5·12”汶川大地震的报道中充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仍必须保持这样的态势。媒体放大声音和吸引民众的聚焦作用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力量。
我国河南南阳一个27岁的年轻人王清向181个政府部门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机关编制数”、“实际在岗人数”、“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情况”,他在15天答复期满后只收到18份回应,而“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及“公款出国”均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王清说“没有一份让我满意”。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单位还没有信息公开意识。(许登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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