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对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及适用、问责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成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实施办法》明确,问责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人可以实行终身问责。(四川日报)
《问责条例》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无论职位高
低、官大官小、资历深浅,在《问责条例》面前都没有特权,也没有例外,因为不能容许任何“通变”。执行《问责条例》领导干部要带头。“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带头执行条例,维护条例的威严和公信力,是每一名领导干部的基本修养和起码的党性要求。人人平等是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制度的笼子能否关住特权,关键在于制度执行能否“一碗水端平”。执行《问责条例》没有例外。共产党员必须破除特权思想,彻底官僚主义思想,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特权思想的土壤,自觉用条例约束自己的言行,模范带头遵守条例,做到条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切实纠正领导干部凌驾于条例之上和变相执行、不执行条例的问题。(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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