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凸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信访案件呈现多元化。为进一步改进法院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浅析并提出对策思考:
一、主要问题
(一)信访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越级上访数量有所增加。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的情况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逐年下降。而有的案件尚在审理中或审理完毕后可以上诉、申诉不上诉、申诉,当事人不到法院走相应的诉讼程序,而是直接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突出。
(二)上访者多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年龄偏大。大部分上访者的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思想偏执,更不乏残疾人员、孤寡老人、丧失劳动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其无法明确区分法律事实与生活情理,难以做通思想工作,解决的结果一旦未达到预期目的,便无休止的闹访、缠访。
(三)上访者上访行为对抗性强 。在接待来访的过程中,很多上访者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以“上北京”相要挟,甚至采取哭闹、打骂、喊冤、自残等极端行为,给法院施压,给政府施压,力图以暴力或冷暴力行为扩大事态、制造轰动效应来迫使接访方让步。
(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信访问题所涉领域不断扩大,层面也不断加深,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既涉及邻里纠纷、侵权责任、林地权属、合同纠纷,也涉及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而部分信访案件因受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政策影响,行政部门无法解决,诉讼程序已经穷尽,但当事人不服,对法律程序、信访政策置若罔闻,坚持上访,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二、成因分析
(一)少数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责任心淡薄,案件简单一判了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产生不信任而出现上访;部分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事实、证据认定有误,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正而出现上访。
(二)当事人对司法功能期望值过高。有部分当事人认为赢了官司,法院就应该执行到位,其全然不顾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而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执行法官身上,当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执行时,当事人对此不能给予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先入为主地认为法院推拖、不作为,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从而导致上访。
(三)上访者多数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年龄较大,法律知识欠缺,思想顽固偏执,不易做思想工作,认为按照法律程序,不如上访效果好,抱着“会哭的娃儿有奶吃”的想法,进京上访、到重点部门上访、重复上访、缠访,这些行为又往往引起其他来访者的效仿,导致恶性循环。
(四)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更新相对滞后,存在证据保存意识差、举证能力弱等现象,而部分当事人生活条件差,以其经济条件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而通过上访则可能大大降低成本。
三、对策
一是把好案件审查关,进行源头治理。严格把好立案审查关,在案件审查受理阶段,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及诉讼风险告知,若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引导当事人通过其它有效途径解决问题,坚决避免乱诉乱立现象发生,造成信访案件。着力推行案件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主动介入,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是提高法官素质,狠抓案件审判质量。加强案件质量与审判效率管理,解决"审判不公、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强化法官队伍素质建设,提高法官办案责任心和信访危机的预见性,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三是建立健全排查机制。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重要节点排查相结合,对案件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彻底的评估、排查,做到主动介入、提早谋划。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相关信访案件切实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
四是积极探索“诉访分离”工作机制。要按照最高院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机制。加强涉诉信访文明窗口建设,提升信访接待水平,畅通申诉表达渠道。做好“诉访分离”引导,对于“诉”类诉请,坚持依法受理,规范立案审查标准,严格办理程序,加快案件流转,确保办理质量。对于“访”类诉请,立案信访窗口做好法律释明、教育疏导工作后,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等部门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
五是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依靠基层调解组织影响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邀请司法所、村民委员会、村调解员、信访人亲属等多元素共同参与化解工作。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在得到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后,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协调公安、民政、林业、国土、乡镇党委及政府等有关部门,建立起配合衔接机制,快速、有效、稳妥地解决各类信访难题。
六是积极宣传,注重说服教育工作。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中,要注重说服教育工作,积极宣传法律、政策,向当事人讲清案件的法律关系,释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清讲透道理,使当事人理解和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体谅当事人的苦处,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 者:唐占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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