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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勿忘民利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4-01  发稿编辑: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仍然是我国今后几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要积极运用《价格法》赋予的价格监管职能,密切关注民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新作为。

            首先,应树立利为民谋的“为民”理念

    由于许多资源性产品是公共性产品,事关诸多部门利益,并牵动着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从我市的情况看,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调整,虽然幅度不大,每户居民全年承担的总费用也不多,对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是能够承受的。但是,我们也看到,我们周围还有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群众,哪怕是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小幅上涨,也会给他们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长期看来,资源性产品价格会不断上涨是肯定的。因此,作为肩负宏观调控职能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出发,在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同时,重点兼顾作为消费者的困难群众的利益,切实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为民”理念,把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刻绷紧“为民”这根弦,当好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

          其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惠民”机制

    妥善处理好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表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为民”重在“惠民”机制的建立,并且要切实可行。

    建立和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机制,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科学合理。建立和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机制应科学界定给予补贴、补助对象的范围,合理限定相挂钩的资源性产品种类,妥善设置补贴的具体方式。如五保户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全征全转领取政府生活费的失地居民等,可以确定为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对象。二是公开公平。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机制补贴的标准、对象、办法等,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确保应补尽补、一视同仁。三是积极稳妥。价格主管部门既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机制的多种有效途径,通过有效的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不受大的影响,又充分考虑补贴出资地区及相关部门、企业的承受能力,与当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如何建立和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机制?我们认为,对于水、电、气等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资源性产品,在采取调价措施前,价格主管部门不仅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应在政府主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测算工作,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特别是五保户和低保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妥善处理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他们生活的影响,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一是可以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建立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与困难群众补贴标准联动机制,适当提高低保金标准,以年为周期,物价指数涨多少对困难群众就补多少;或建议政府在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时,根据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额度,相应提高困难群众低保金标准,以年为周期,调多少补多少。二是按照《价格法》规定,政府应及时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这个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去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或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群众进行补贴。三是协调资源性产品经营企业消化困难群众涨价因素。资源性产品经营企业可以采取仍按资源性产品调整前的价格执行、免收调增金额,也可以采取按资源性产品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先征后返调增金额,还可以采取补贴等价值水、电、气量等方式,确保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调整不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造成大的影响,确保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因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而降低。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机制建立得越好越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就会越顺利;反之,就会出现许多波折和坎坷,甚至失败。总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事关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成败。

最后,要兑现各项“惠民”政策

    “惠民”不光要说在口头上,还要落实到行动上。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机制建立和完善后,关键在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后,相关补贴措施要及时到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如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困难群众;属于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属于资源性产品经营企业办理范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经营企业落实补贴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查,确保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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