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机构保障。成立了书记、乡长任组长的菊河乡河道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书记、乡长、人大主席分别对三条河道的环境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联村干部对联系村(居)负监督和指导责任,村(居)干部具体负责实施河道环境治理。
二是人员保障。动员各村(居)干部、联社长、党员、低保户家中劳动力等积极参与环境治理,打捞河道水葫芦和白色垃圾,全乡共计投工2160余个。
三是经费保障。将各村(居)河道环境治理产生费用纳入村级运行维护经费,并根据各村(居)工作量给予充足经费保障,确保各村(居)有人、有物、有钱开展河道环境治理。
四是机制保障。建立长效机制,书记、乡长任河长,建立河长制,村(居)主任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管户工作,通过“家长管孩子”的方式为每条河流找到“家长”,每条河段找到“监护人”,从而达到长效开展河道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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