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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为五类困难人群提供住房保障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1-26  发稿编辑:景秀丽

四川经济日报讯 (记者 闫新宇 李洋)对我省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家庭(含个人)五类人员来说,无疑收到了一个好消息。昨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正式进入审议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我省把住房保障工作放到了十分突出的位置。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意在构建我省完善的保障法律体系。

已享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享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根据《草案》规定,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货币化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两种方式构成。其中,货币保障主要指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实物保障分为租赁型住房和购置型住房。按照《条例》,住房租赁补贴不得用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条例规定:第一,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三,符合当地城镇住房困难标准。其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应直接支付给出租人。”条例规定,补贴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住房租赁,禁止挪作他用。

在住房实物保障方面,《草案》明确,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参加轮候分配。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骗租骗购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到了保障性住房并不能永久享有,《草案》还建立了退出机制。提出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具体为:租赁期内经济条件有较大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另外,《草案》对骗租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违法责任、骗购保障性住房违法责任都有规定,其中,将骗租保障性住房非法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将骗购保障性住房出售谋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数量巨大,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提供伪造证明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帮助当事人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单位,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为政府公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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