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平武县一名男子利用本人经营的茶楼,为他人提供场所进行吸食毒品,最终被警方抓获。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9日21时许,平武县公安局民警开展国庆节前大检查时,在平武县南坝镇被告人严某某经营的茶楼里,现场挡获被告人严某某及其他三名吸毒人员,并查获部分吸毒工具。
平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及行为的危害结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结束后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当前涉毒犯罪的隐蔽性越来越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以上或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或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或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不管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都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
(作 者: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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