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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相结合成功调处民工死亡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发稿编辑:景秀丽

       颜学祥,男,生于1949年11月25日,系盐亭县富驿镇前锋村六社人,17年前,来到成都国栋集团务工。2008年,从成都国栋集团总部调入盐亭县国栋林产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9月13日10时许在公司内不幸身亡,尸体至今存放在盐亭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赶赴现场调查证人,现场勘验。刑警队经市、县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为:颜学祥胸腹腔部条状表皮剥脱,皮下局部出血,伤痕为该木板形成。作出结论,颜学祥死亡排除他杀,排除自杀,是在厂区旋切车间加工木材时,其胸腹部抵住压木板,因圆盘锯高速旋转、震动的外力造成其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刑警队调查时,国栋公司证实,盐亭厂区已有大半年的时间无生产任务,发生事故当日其他工作人员到成都国栋公司汇报工作,留颜学祥在盐亭公司配合行政人员从事工作。
       双方对颜学祥的死亡是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解决,分歧较大。死者方亲友认为:发生事故时颜学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17年,早已成为公司固定职工,在颜学祥年满60周岁时,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将其关系移送到社保部门,实施社会化管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公司因工作需要,要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另行协商,在退休费以外,另外发放返聘期间的工资报酬。发生事故时,已超过60周岁,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合法职工,与公司没有法律义意上的合法劳动关系,不应当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解决。而国栋公司坚持认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解决。
       由于目前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标准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距较大,尤其是在2011年1月1日国务院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两者的悬殊在30万以上。去年以来,虽经县司法局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多次调解,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春节过后,死者方亲友多次到县委政府上访,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2011年3月19日,县司法局又再次组织县级有关部门按大调解方式再次公开调处,再次就该案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息事宁人,尽快得到解决,但国栋公司仍然坚持按国务院旧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赔付。在此之后,死者方亲友向国家信访总局和省长信箱、市长信箱投诉,强烈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最新标准解决此案。
       2011年6月9日,县司法局副局长罗义、任盛坤再次组织县人民调解中心、县群工局、县法制办、县工信局、人社局、县人民法院,在县人社局四楼会议室对该案适用法律问题再次进行专题研讨,通过研讨,大家一致认为发生事故时,颜学祥已满60周岁的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明确规定,认定颜学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雇员受伤赔偿纠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法定数据计算赔偿。县级有关部门达成共识以后,对参加研讨的国栋林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蒲飞当面入情入理的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盐亭公司立即向成都总部书面汇报,力争该案及时解决,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盐亭社会稳定。
       2011年6月14日,按照6月9日双方的约定,盐亭县司法局副局长罗义、任盛坤再次组织颜学祥的女儿颜红和同居妻子何旭英,国栋公司负责人,工信局,司法局,群工局,人社局,法制办,大调解中心在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该纠纷作最后一次的公开调处,在反复宣传法律法规,向企业负责人讲明以人为本,确保企业职工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在辩法析理的基础上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下发了《关于盐亭县国栋林产有限公司与颜学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协调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是:
      

       一是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鉴于死者颜学祥在国栋公司已连续工作17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颜学祥在发生事故时,已超过60周岁。国栋公司本应在颜学祥满6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交纳一切社会保险费,将颜学祥移送人社局实施社会化管理,但国栋公司并没有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为此,超过60岁的男性职工,与企业已不再有劳动关系,且国栋公司在刑警队调查时,反映该厂已停产半年之久,为此,颜学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进行解决。


       二是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法定数据,参照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以下项目:
       1、死亡赔偿金:15461元/年×20年=309220元
       2、丧 葬 费:26952元/年÷2=13476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颜学祥的女儿严红,发生事故时15 周岁在绵阳城区读书:12105元/年×3年÷2=15157.5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以上各项费用:360853.5元。
       5、关于与死者生前同居生活的配偶何旭英扶养费的问题:
       何旭英,现年54岁,有一个女儿,长期在绵阳城区居住生活。村委会和富驿镇人民政府书面证实:何旭英与颜学祥于200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且国栋公司的干部职工都知道他们十多年来一直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互尽义务。鉴于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二十八条之规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2105元/年×20年÷2=121050元
       6、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差旅费酌定1万元;
       7、冷藏费由企业支付。
       以上费用由国栋公司在收到本处理意见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是告知相关事项。
       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协调处理意见后,经反复研读,咨询相关人员,目前国栋公司已明确表示原则同意按此意见一次性支付。死者颜学祥的亲友对协调处理意见也无异议。双方正在协调资金兑现方式,为此,这一长达9个多月的民工死亡案通过人民调解画上圆满的句号。
       近日,该案死者方亲友颜红的委托代理人李英,给调解人员打来电话,十分激动的说:“原来不知道人民调解的威力这么大,不花钱也能解决大纠纷,太感谢您们了!太感谢您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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