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阳秋巷3号4幢4单元12号居民何秀兰随同其孙女黄曼琪来到盐亭县金鸡镇走亲戚,住在亲戚王际珍、王成勇家,于2011年3月29日晚在其房间内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黄曼琪当场死亡,何秀兰至今昏迷不醒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中共盐亭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并成立专案组,组织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技术监督局、县城建局、县安监局、县群工局和金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原因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对当晚使用的热水器进行了质量鉴定。在数次研判,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热水器的安装人员侯友福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县公安局正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死伤方亲友,在事故发生后,先后到四川省和绵阳市等有关部门上访,并在盐亭县委政府有关部门静坐,要求燃气公司和热水器公司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现金100万元,并赔偿何秀兰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这一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县人民政府整合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力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调处。经盐亭县司法局副局长罗义、任盛坤召集县人民调解中心、县公安局、县建设局、金鸡镇党委政府及当事四方,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调解,各方当事人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本案事实清楚。但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虽经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情感疏导,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1年6月10日,经调解组和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多次反复研究,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盐亭县人民调解中心作出了《关于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何秀兰成植物人、黄曼琪死亡一案的协调处理意见书》。并于当日在盐亭县公安局二楼会议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众宣读了此协调处理意见,并给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此处理意见。目前,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此处理意见后,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各方当事人都在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该处理意见确定的义务。
该协调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关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经过调查组和调解组相关领导及有关专业人士反复研究,大家一致认为这一事故是多因一果,是多种因素、多种原因造成的同一损害后果,事故的各责任方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燃气用具销售和安、改装人员侯友福,应承担此事故30%民事赔偿责任,其原因有三点:一是侯友福在受房主委托购买燃气器具时,未严格审查该热水器的相关手续,导致购买了三无产品,不合格的产品。据四川省产品质量鉴定检测院的检测报告,发生事故时使用的热水器属三无产品。由于购买人侯友福无法提供准确的购买地址、购买商家,虽经公安人员多方努力,至今无法查找该热水器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二是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该热水器的使用说明书明确告知必须安装烟道,但侯友福并没有按操作规程安装,导致热水器未燃烧干净的气体无法排放到室外;三是该热水器说明书明确告知使用气源为液化气,但侯友福按房东的要求,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进行改装,导致发生事故时使用的气源与该热水器生产厂家告知的液化气不一致。
第二,发生事故房间的房主及热水器产权所有人王际珍(王成勇),应承担此次事故40%责任,其原因有以下四点:一是购买使用了三无不合格的热水器,对侯友福购买的三无不合格产品,应当拒绝接受而没有拒绝;二是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规范,未安装烟道,导致热水器未燃烧干净的气体无法排放到室外。产权所有人对安装人员的安装行为应当行使监督管理的义务,聘请有安装资质的人员安装,并监督安装人员按照安装规范、使用说明书上的安装要求安装,安装好后应严格检查,符合规范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但是房主并没有恰当地履行前述的义务;三是明知该产品使用气源应当是液化器,但产权所有人王继珍、王成勇仍然多次要求侯友福进行改装,变成使用发生事故时的天燃气;四是房主及其热水器产权所有人王继珍(王成勇)在把房门钥匙交给客人何秀兰使用时,应当明确告知热水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再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交与他人使用。事实上产权所有人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热水器交与他人使用,才导致了这一事故。
第三,事故受害人何秀兰自身有过失,应当承担20%责任。其原因有:一是黄曼琪发生事故时才两岁,何秀兰作为黄曼琪的临时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再给其孙女洗澡时应当确保孙女生命健康安全;二是在洗澡的过程中何秀兰应当首先充分了解该热水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何秀兰在未确认的情况下冒然使用,显然存在过失;三是在洗澡的过程中未打开门窗,确保室内空气流通。该热水器的使用说明中,明确在使用时应确保空气对流畅通;但事实上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生事故当晚所有门窗紧闭,毫不通风;四是中毒事件的发生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闻到有毒气体后本应及时采取措施,撤离现场,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但第二天才发现其两婆孙已在房间内中毒,一死一重伤。
第四,天燃气供应商盐亭县世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其理由:一是在对末端用户供气前未尽到妥当的检查指导义务,本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供气;二是对辖区内的末端用户的用气安全未尽到完整的安全用气宣传教育责任,公司所印发的用户手册,发生事故的这一户和其他一部分用户未收到,对相关用气安全知识,不是很了解;三是虽已申请,但至今还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是关于黄曼琪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据查黄曼琪生于2009年1月,系城镇户口,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至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城镇居民相关统计数据,依法确定。
一是丧葬费:26952元/年÷2=13476元
二是死亡赔偿金:15461元/年×20年=309220元
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万元
以上赔偿项目和金额由四方责任主体,按各自的责任大小依法分担。
三是关于何秀兰伤害的处理意见。
鉴于何秀兰现在正在医院医治之中,虽然现在处于植物人状态,但经过医治,能否治愈,医学上没有定论。为此,现在无法一次性彻底解决。调解组认为:应当以人为本,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何秀兰的救治力度,在医疗终结后,再作一次性处理。对于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办理。
四是其他告知事项。
1、本处理意见是县、乡各级的最终协调处理意见。对本协调处理意见如有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法定程序解决。
2、何秀兰、黄曼琪的亲友,若经济困难,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可向盐亭县司法局、盐亭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司法局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诉讼解决的诉讼费,由县级有关部门协调县人民法院予以缓交。
3、希望各方当事人尊重客观事实,认清自己的责任,互谅互让,息事宁人,促成本案的尽快彻底解决。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希望受害方亲友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违法的手段和措施维权,否则,将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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