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下午,民庭在原人大五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梁长明诉被告梁小强、梁小刚以及第三人赵勇、冯泽勇、曾荣芬、梁军、王梁军商品房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这是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的重点是进一步以亲情为切入点,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力求达成调解协议。经过三个小时的开庭调解,该案最终达成了八位当事人均满意的调解方案,使得这一当事人众多、诉讼标的巨大、在盐亭县影响范围甚广的经济纠纷得以平稳解决,不仅彰显了大调解机制的成果,防止了暴力过激行为的发生,维系了八位当事人之间的血缘亲情,而且避免了一系列后续诉讼的发生,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被告、第三人均系同胞弟兄、姻亲关系、弟兄姐妹和父子之间的亲情关系:原告梁长明之妻冯泽玉与被告梁小刚之妻冯泽琼、被告梁小强之妻冯泽俊、第三人赵勇之妻冯泽茂、第三人冯泽勇、第三人曾荣芬之夫冯泽跃系同胞兄弟姐妹;被告梁小刚与被告梁小强系同胞兄弟;第三人梁军系被告梁小刚之子;第三人王梁军系被告梁小刚之妹夫。2007年4月10日,原、被告和第三人为了合伙经营生意,以1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盐亭县丝绸新岸二楼整层营业用房并加盟“乡水源”火锅品牌,共同合伙经营“乡水源”火锅店三年多时间。2010年6月17日,原、被告、第三人经共同协议讨论同意后,签订了《商品房股份转让协议》,以内部公开竞买的方式,将共同拥有的房产和“乡水源”火锅店的资产以505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原告梁长明。当日,原告梁长明向其他合伙人支付了竞买定金60万元。次日,原告梁长明又向第三人赵勇、冯泽勇分别支付购房款360833元,向第三人曾荣芬支付购房款731667元。同时,原告梁长明在电话通知被告梁小强、梁小刚、第三人王梁军、梁军不愿意领取购房款的情况下,将四人应领取的购房款218.5万元向盐亭县公证处申请提存。2010年8月9日,被告梁小刚、梁小强、第三人王梁军、梁军在盐亭县公证处领取了提存款218.5万元。2010年7月1日,被告梁小强向原告梁长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认为原告未按照约定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自此,原告梁长明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同时要求被告支付120万元的违约金等。
案件开庭审理之后,考虑到该案当事人众多,且都是兄弟姊妹或姻亲关系,加上案件合同标的高达505万元,违约金高达120万元,所涉及的“乡水源”火锅店系盐亭县的知名品牌,所以合议庭及时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向何庭长、分管院长杜院长和吴院长作了详细汇报。吴院长、杜院长、何庭长高度重视,多次与合议庭一起,对案件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吴院长认为,法院在解决此类民事纠纷时,不能只看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注重案结事了,从根本上消除本案弟兄姊妹之间的矛盾,恢复其亲情血缘关系,化解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既然各方当事人都是一家人,那么只要从亲情这个角度出发,主打亲情牌,运用日益成熟的大调解机制,该案是有调解基础的。由于被告梁小强在开庭之后自行将钢丝床等生活用品搬至“乡水源”火锅店的三楼门口,导致火锅店三楼雅间无法正常使用,原告梁长明等一行人每天都到法院找到合议庭及院领导,要求本院出面制止,并多次与本院干警发生口角,不仅影响了本院的办公秩序,也破坏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由于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随时都有发生暴力冲突行为的可能。为了避免当事人过激行为的发生,启动全方位的大调解迫在眉睫。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解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在杜院长、何庭长的指导下,与合议庭一同进行初步调解,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预期,并从法律角度剖析其合法性;其次,动员本院资深法官和社会知名人士、亲戚朋友做日常的、不间断调解,让各方当事人时刻处于被亲情包围的时空,渐渐软化矛盾,消除怨气,认识到亲情比金钱更加弥足珍贵;最后,由吴院长亲自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就各方提出的预期进行细化分析,进一步以血浓于水的亲情为切入点,鼓励各方作出让步,尽量朝各个预期的平衡点靠近。三个调解层次宗旨一致,层层递进,互相配合,不仅使当事人对诉讼预期有了明显降低,为实现预期平衡创造了条件,而且让各方当事人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剥去功利和激进,逐渐体味到亲情的可贵。
经过长达4个月的多层次调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重温亲情的他们终于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让步。为了抓住这个调解能够成功的有力时机,吴院长立刻作出指示,以开庭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当庭向各方送达调解书。2010年12月17日下午,民庭及时组织第二次开庭。开庭时,八位当事人悉数到庭。与第一次开庭相比,每一位当事人都没有了写在脸上的怨气,却而代之的是轻松的笑容,彼此之间甚至还有言语的交流,这让合议庭看到了调解成功的希望。整个庭审相当顺利,合议庭再次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对八位当事人白手起家,凭借亲情的凝聚力创造了一定财富和盐亭县知名火锅品牌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进一步阐明亲情是世间最为珍贵的人类情感,八位当事人不应该在累积了一定的财富之后将其抛开、割裂,希望他们延续亲情,维系真诚,不至于铸成无法弥补的遗憾。最终,八位当事人接受了合议庭的意见,均表示同意调解,并且在磋商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值得一提的是,在各方达成的调解方案中,不仅对该案争议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继续履行、是否支付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而且对日后可能涉及并引发诉讼的如“乡水源”火锅店三楼房屋的租赁、三楼所欠购房款的支付、债权的分配、债务的清偿等问题一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从而避免了新的诉讼的引发,提前消除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减少了诉讼,促进了社会和谐。
为了维护来之不易的局面,合议庭与何庭长、杜院长一起在庭审后加班制作、修改、签发了调解书,并于当天晚上向八位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同时,原告梁长明将应当向被告梁小刚、梁小强、第三人王梁军、梁军支付的所增加的购房款24万元现金款交予合议庭保管。至此,这一在县域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终于以调解的方式完美结案,八位当事人以调解中作出的让步换回了失落的血缘亲情,维系了亲人之间那份无私的真爱。
大调解机制实施以来,民庭切实领会机制的精神,落实机制的有力措施,小到离婚、抚养案件,大到如本案的经济纠纷,均树立调解优先、调解始终的思想,充分发挥承办人了解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优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善于从生活层面做调解工作的优势,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所等相关部分积极配合的优势,整合资源,统筹部署,从多方位寻找调解突破口,不间断调解,化解矛盾,消除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实现案件的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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