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玩忽职守、陈××玩忽职守、滥伐林木一案。法院以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总和刑期为拘役八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陈××已由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主要案情:某乡前桥村三社安置点群众因用电需要,经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某乡前桥村三社安置点为2009年第二批农村配网灾后重建工程。2010年1月,供电部门与被告人陈××就如何进行农网改造工程达成口头协议:由供电所负责所有工程费用,前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民工抬电杆、埋电杆、砍高压线路通道树(包括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2月24日,供电部门负责人打电话告诉陈××供电局要安电杆,要求把通道树砍了。被告人陈××安排村文书陈某聪和一组组长陈某金负责组织砍通道树。2010年2月25日,陈某金安排一、二、三社共16人砍伐某乡前桥村三社毛家垭处通道树1055株,计活立木蓄积16.3427立方米。事后被告人陈××于2010年2月26日才安排陈某聪写具600株的林木采伐申请,将申请书交给某乡林业站站长马某某。
被告人杨××系乡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前桥村任驻村干部。2008年12月6日和13日,被告人陈××代表某乡前桥村村民委员会先后与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了2009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和《七曲山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明确规定:禁止在林区乱砍滥伐和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防火期要坚持每日24小时值班和巡山制度。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陈××、杨××在接受梓潼县某乡前桥村二社村民陈某某、张某某的吃请后,对陈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国家4A级七曲山风景区内陈家梁处占用林地并砍伐林地上的树木修建永久性住房之行为不制止,也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从而造成前桥村2、3组的村民梁某某等11户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陆续在毛家垭和陈家梁占用林地并砍伐林地上的树木修建永久性私人住房。2010年3月18日,乡林业站巡山时发现后,立即向县林业局作了报告。经县林业局委托绵阳市林业科技推广中心鉴定:梁某某等11户农户在国家4A级七曲山风景区内陈家梁处建房共毁坏林地9721平方米;滥伐活立木蓄积计50.9381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安排他人组织群众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杨××系协助某乡人民政府管理某乡前桥村森林资源及集体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是适格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二被告人在履职期间不认真履职,造成国家4A级七曲山风景区内林地被毁坏、林木被滥伐,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犯玩忽职守、滥伐林木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犯玩忽职守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微,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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