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区因在外务工人员众多,造成许多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久而久之感情淡漠,离婚率很高,而且常常在外务工一方对子女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另一方实际承担了抚养子女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如果法院在处理上述离婚案件时,对该事实不予考虑,将严重违背司法公平正义的宗旨。近日,游仙区法院魏城法庭审结一起类似案件,判决长期在外的原告席某某补偿被告贾某某一万元,在该案中最大限度实现公平的价值。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贾某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席某某于2005年11月外出打工,期间很少回家,仅仅给予儿子贾某某600元。近四年来,儿子贾某某长期随被告生活,现就读于某职业高中。
法院审理认为,多年来,被告独自抚养小孩,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多,而原告不但未尽妻子的责任,也未尽母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不仅仅是金钱上的付出,更多的是时间、精力的付出,而时间、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原告对家庭不但金钱上付出极少,而且时间、精力也付出极少。故合议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作了目的性扩张的解释,对被告贾某某要求原告席某某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游仙区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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