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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遗产 坐牢两年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13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09年5月6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李晓军和李晓芳兄妹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进行了审判,李晓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晓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0年12月,李晓军和李晓芳的母亲陈芬与李明朝登记再婚。1997年2月16日,陈芬在江油某储蓄所存款48万元,定期1年,存单上未留姓名,但陈芬将存款情况及密码告诉了李晓军和李晓芳。2003年9月11日,李明朝与陈芬同时在四川彭州意外死亡。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2人所留遗产进行了分割,但因不知陈芬有该48万元存款而未对其处理。
  
  
  
  2005年6月26日,李晓军和李晓芳在没有存单、也不知存单下落的情况下,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演起了“双簧”:由李晓芳作原告,李晓军作被告,诉至江油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陈芬所遗留的存款48万元,并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于2005年7月3日凭调解书从银行取走48万元存款及利息62246.40元,李晓芳领得15万元,李晓军领得392246.40元。
  
  
  
  2008年8月1日,合法继承人李晓英、李晓斌持该48万元存单到某储蓄所取款时方知该款已被取走,遂诉至江油市法院要求李晓军和李晓芳退出多继承遗产。2008年12月25日,江油市法院再审判决李晓军和李晓芳共同退出多继承的遗产361497.60元,李晓军和李晓芳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晓军和李晓芳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江油市法院先后向李晓军和李晓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李晓军和李晓芳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发前仅执行回标的款33000元,案发后,李晓芳向检察院交现金32000元。
   
  
  
  江油市法院认为:李晓军和李晓芳对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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