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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转让土地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11  发稿编辑:刘庆


    4月17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件。


    1999年,安县秀水镇新民村7组被列为秀水镇小城镇建设范围,该组的集体土地都应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而该组开办的集体企业秀水镇新民村7组综合加工厂因要继续经营,便按政策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放弃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土部门划拨使用,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791.35m2( 4.18亩)。至2007年,因综合加工厂破旧且多处危房,该组无力维修,又无人愿意继续租赁。2007年9月,该组队委会成员吴某、田某、唐某三人根据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的申请出具了拍卖综合加工厂的书面授权书。之后,安县塔水镇的陈正吉等人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综合加工厂,并陆续付清了100万元价款,此款已由新民村7组全体村民按每人4000元平分。经绵阳市德恒不动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宗土地未来50年期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为88.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很大,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第一次庭审后,三被告人自感委屈,准备进京上访,并已买了火车票,幸被秀水镇政府干部劝回。同时,本案由于涉及新民村7组200余人的切身利益,加之存在失地无收、震后受灾等客观情况,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秀水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就此专门给县政法委写了情况汇报,并建议从轻处理。


    刑庭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对该案也非常重视,除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外,在开庭时细致入微,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给予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言的权利,并适时宣讲法律,做到晓知以理、动之以情。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本案的主体不合格,转让土地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能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牟利目的,个人也未获得任何额外利益;土地评估价值88.2万元是错误的,非法获利不足50万元;新民村7组卖的是加工厂,而不是土地,转让房屋并不需要专用的批文;加工厂的集体土地未被征用即转为国有划拨土地,违反法定程序,政府部门也未按承诺办一个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使用权证;多次拍卖并公告,政府部门未干涉制止等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均予以了充分的阐述分析,一方面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另一方面指出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考虑。最终,本院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成功地化解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张洁  李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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