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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司法法律援助伸援手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2-09-29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5年11月16日,李某(女)与潘某(男)在平武县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生育了两个儿子,长子潘甲,次子潘乙。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潘甲由男方抚养,潘乙由女方抚养,潘某每月月底前给付潘乙抚养费2500元。协议签订后,在2016年7月,潘某支付抚养费10000元后,再未支付过潘乙抚养费。2022年4月李某因左肾功能重度不全、泌尿系统手术,不能继续劳动,无固定收入支撑生活,抚养费用的长期欠缺,导致潘乙的健康成长受到影响。

2022年5月24日,为维护潘乙合法权益,潘乙的代理人李某向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依据《法律援助法》规定,中心认为潘乙请求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且经济困难,决定给予潘乙法律援助,并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张小红律师承办本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潘乙的代理人李某进行会见,详细询问、了解情况,认真听取记录李某的诉求,收集证据后迅速拟写起诉书交平武县人民法院立案。

在庭审中,代理律师认为:一、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故潘某应积极承担潘乙的抚养义务。二、潘某应将自2015年11月起拖欠的抚养费187500元一次性付清。三、潘某应继续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从2022年6月起按2500元/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每个月月底支付当月抚养费,支付至原告满18周岁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照顾子女的法定义务是均等的,被告作为原告生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平武县人民法院确认,原告潘乙的父母潘某、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照约定给付潘乙每月2500元生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

本案中,为保障未成年人潘乙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判决合情合理,既考虑了潘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充分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终确定潘某支付潘乙2015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87500元。(平武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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