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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 触犯法律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5-07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方水镇东山村农民,中专文化,务工。

2016年被告人王某通过一个叫赖某的人,以500元价格在一个男的手中购买由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一支,后来由于该枪底座损坏无法使用,王磊先后两次在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电动购买两支射钉枪,取下底座将该枪修复后使用,并将换下的零件放置于家中。修复后的枪支于2018年存放于蒋某某家中。2019年8月23日,九岭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到王某家中检查,发现枪支组装零件,在蒋某某家中查获王某存放的火药枪一支。2019年9月6日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10月2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二支、射钉枪配件四个、射钉弹九枚、铁砂一瓶,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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