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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惯偷“五进宫”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6-0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3年生,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珍珠村农民,汉族,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10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1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窜到江油市先锋小区附近马路上,贺某某拉开李某文停放在该处川BXP770轿车车门,盗走装有银行卡、票据等物品的腰包一个,后贺某某将腰包等物品丢弃。

2016年3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窜到江油市李白纪念馆门口停车场,贺某某拉开苟某燕停放在该处川BNW536捷达车车门,谢某某在附近望风。贺某某盗走车内牛肉干、水果、衣服、女士钱包等物品,二人将5元现金及一袋牛肉干耗用,将其他物品丢弃。

2016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窜到江油市纪念碑小区外路边,贺某某拉开李某菲停放在该处川BPX372捷达车车门,盗走一部黑色直板“VIVO”牌手机及一罐红牛饮料、半包香烟等物品,将红牛饮料和香烟耗用。次日,贺某某、谢某某将盗得的黑色直板“VIVO”牌手机以30元销赃给曹某芳。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6年3月11日贺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脱逃。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6年3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冒用“文宇”的身份信息,因此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拘留证等上均署名为“文宇”。

2016年4月6日,贺某某向公安机关交待其真实的身份信息。贺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未交待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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