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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包包:坐牢半年罚三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3-30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大岭头村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因吸毒,于2011年7月被阳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9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江油市三合镇长钢中心区97栋楼下,采取跟踪、尾随的方式从被害人鹿某某处抢夺一女式手提包,手提包内有现金2430元以及身份证等物品。案发后,被抢夺手提包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另查明,郑某某作案时穿着的黑色上衣一件作为物证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天网监控视频,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江公物鉴(DNA)字[2019]81号鉴定书,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郑某凤、吴某辉的证言,被害人鹿某某的陈述,阳朔县公安局朔公决字[2011]第0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临时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月14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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