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游客猝死 旅行社担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3-30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9年7月5日,原告吴某某和蒲某某在恒信江油门市部所在的经营门面选择了某景区两日游的旅游路线,并缴纳了两人的定金100.00元,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

2019年7月6日,在旅行途中,原告吴某某和蒲某某支付了剩余416.00元。到达目的地,用完午饭后,被告全球通公司安排原告吴某某、蒲某某所在的旅行团到某景区游玩。14时30分许,原告吴子禄、蒲友兰前往景区玻璃栈道,经过上坡石梯的过程中,蒲某某倒地,随之昏迷,后因抢救无效,确认蒲某某死亡。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诊登记载明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冠心病。

一审判决被告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吴某、吴某芮支付赔偿款项180,296.15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就相关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向旅游者作出充分告知和确切提示,同时应在行程中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害。团体中有老年旅游者,旅游公司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在组织履行活动、制定旅游计划和行程时,应充分考虑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的强度和可能的风险。中老年旅行者在旅游线路的选择上,应当根据自身身体状况、气候条件、旅游线路景点的安排和具体情况等多方因素进行选择确定,合理安排行程。旅行社和旅游者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旅行社即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作出具体分析,合理确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梁柱生   姜琴)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