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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处招摇撞骗坐牢五年十个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3-04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生,四川省梓潼县石牛镇富强村农民,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江油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因张某在审理期间脱逃,于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2018年8至10月,被告人张某租赁川B9NZ67号黑色奥迪A6L轿车,以卖该车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华定金及购车款65000元。2018年9月,张某租赁川B525AS号奥迪A6L轿车,以卖该车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山定金及购车款600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先以能够通过法院的关系低价帮助被害人陈某名买到查封车的名义,后以低价卖给陈某名一辆新的大众CC轿车的名义,共计骗取陈某名购车款49500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被害人唐某涛在365二手车信息部购买一辆长安悦翔轿车的名义,骗取了购车款及感谢金3000元。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租赁车行的川B856RB棕色大众慰领轿车后,谎称该车系车主借钱质押的车,在江油市妇幼保健院附近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龙某豪,骗取了龙某豪50000元左右。后龙某豪发现该车系张某租赁车行的车,与张某一起将车归还。

为偿还骗取龙某豪的钱财,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租用车行的川B108NS黑色奥迪A6L轿车后,伪造质押借款文件,向被害人林某云谎称该车系车主借款后质押的车,于2019年3月9日在绵阳涪城区石塘镇古井社区与林某云签订质押合同,将该车质押给林某云,骗取25000元。2019年3月10日,张某租用车行的川B297PR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采用前述方式,于当日在古井社区将该车质押给林某云,骗取52000元。骗取到钱财后,张某大部分用于赔偿龙某豪,后两车均被车行追回。2019年12月,张某赔偿了林某云40000元。

2019年7至10月,被告人张某为骗取财物,以合伙购买基金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欢出资65000元左右

2020年4月1日,张某在江油市中坝镇幸福村某幼儿园门口被民警抓获。

1月23日下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多次实施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张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张某虽在审理中有脱逃行为,公诉机关已就其脱逃情节变更量刑建议,张某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张某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亦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二十七万九千五百元(张某华六万五千元、姚某山六万元、陈某名四万九千五百元、唐某涛三千元、林某云三万七千元、吴某欢六万五千元,随案移送的iphone7plus手机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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