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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 罚款六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2-09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王某某,1966年生,四川省江油市枫顺乡小坝村农民小学文化。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办理了采伐杉木20株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于同年5月至8月期间,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树种及采伐期限在江油市枫顺乡枫豫村二组“余家院”、“园包上”进行采伐,经测算,王某某采伐松树共计64株,总蓄积19.7689立方米。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江油市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鉴定,王某某需补植树木总苗量320株,其中杉木110株、柳杉100株、桤木110株,费用概算1651.2元。补植时间为2018年冬至2019年3月,补植树木完成3个月后,由林业、检察、森林公安部门对栽植成果进行验收。成活株数、苗高、地径、树种达到设计要求的,判定为合格。本案鉴定产生鉴定费1200元。
案发后,王某某已按照“补植树种简易设计方案”进行了树木的补植。江油林业部门已于2018年11月26日进行了验收。

10月2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使生态资源环境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进行补种,并经江油林业部门验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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