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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棒打人被判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2-09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易某某,1972年生,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诗仙村农民,小学文化。被告人张某某,1967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彰明镇福田村农民,小学文化。

2019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张某某一行人在江油市三合镇杨家庵村“某度假区”住宿期间,因被害人沙马某某认为该接待中心已抵押给自己,应由自己经营管理,遂去住宿房间敲门驱赶住客,由此与易某某发生冲突。随后,易某某、张某某使用木棒等工具殴打沙马某某致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沙马某某系左尺骨骨折、左外踝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易某某、张某某赔偿了沙马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作案工具木棒三节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11月14日下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木棒三节,予以没收。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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