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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2-09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9年11月22日,平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由唐某某、袁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代偿款60 319.76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 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0 319.76元。
唐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20日,唐某某及其妻袁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合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借款150 000元,期限24个月,张某某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唐某某、袁某某无力归还全部借款,张某某代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0 319.76元。张某某帮唐某某、袁某某还债的钱是从家里拿出来的,因为唐某革、袁某某久不还钱,张某某感觉愧对家庭,便将工资卡交其妻管理,后因自己身体出现问题急需用钱,又不好意思向其妻要钱,便向唐某某、袁某某催要其代偿款,唐某某、袁某某均以各种原因予以推卸,昔日好友眼看成仇人,张某某遂向平武法院起诉。基于此,法官做起了双方的调解工作,了解到唐某某为还债已在省外打工,袁某某留在家照顾小孩,目前确实经济困难。通过释法明理,袁某某认识到经济困难不是逃避债务的理由,无法一时还清债务,希望张某某看在朋友的份上,宽限些时日,以法官的耐心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该案件唐某某、袁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负有偿还的议务。由于其未能偿付到期借款,张某某作为保证人按照约定向银行履行了清偿借款议务。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张某某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权向唐某某、袁某某进行追偿。

(李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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