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盗窃、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窜至平武中学教师公租房3号楼,通过破坏窗户防护栏进入1楼1-1、1-2号房间,分别将房间内海信牌液晶电视机各一台盗走。后王某联系被告人罗某某销赃,罗某某明知是被盗财物并与“锐娃子”(在逃)将两台液晶电视机运至绵阳以人民币1 000元的价格变卖。经平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 685元。
(二)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再次窜至平武中学教师公租房3号楼,通过破坏窗户防护栏进入4楼4-1、4-2号房间,分别将海信牌液晶电视机两台盗走,并将电视机藏匿于公租房顶楼,后被受害人发现并追回。经平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 378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1 063元,被告人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5 685元。
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退赔平武中学总务处经济损失4 500元并得到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赔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