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贯山惯偷”终落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9-28  发稿编辑:韩春梅

 

“我是贯山惯偷,我怕谁?”他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经常自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难逃法网。9月2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李金光,1981年生,四川省江油市贯山乡农民,小学文化。从小好吃懒做,偷鸡摸狗。有道是“小时偷针,大了偷金”。他偷的东西越来越大单。父亲见状,只得把他送到贯山场镇跟舅舅一块儿修摩托车。李金光见新鲜,安分了一段时间。

李金光对修理摩托车很有悟性,没过多久,他就对摩托车各个部件非常熟悉了。他看一辆摩托车,就像庖丁看牛一样,已不是一辆完整的摩托车,而是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零件。

他尤精通摩托车的车锁结构,后来,他还“研发”打磨出了一把能打开各种摩托车的万能钥匙。他嫌修车累,而且整天油腻腻的,就不辞而别,浪迹江湖,各处行窃。

2000年10月李金光因犯抢劫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虽然“三进宫”,但李金光仍不思悔改,一有机会他就偷,绝不放过。今年1月5日凌晨2时许,李金光窜到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一家旅馆门外,将被害人陈元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正好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以510元的价格销赃给汪德阳。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22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陈元杉。

9月21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金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金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金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金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金光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一十元,予以追缴。
(梁柱生 程立雪 兰有斌)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