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人打,却帮着打自己的人去袭击警察,为的就是“一致对外”,出出心中那口恶气,可悲可叹!9月2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唐坚,1989年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农民,2013年11月因无证驾驶被决定罚款200元并行政拘留3日,从此对警察耿耿于怀。
苏大海,1990年生,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居民。2006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1月因赌博被决定罚款200元。
吴蓝天,1994年生,高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农民。
唐坚跟苏大海、吴蓝天并不认识。当时唐坚在青莲镇打工,晚饭后,闲来无事,唐坚喜欢到歌城去喝酒唱歌。
6月23日晚,唐坚又到歌城里去唱歌,他唱完后,苏大海和吴蓝天接着唱,两人唱的是男女双重唱《草原之夜》。才唱完,苏大海就听到底下有人评价说:“鬼哭狼嚎!”他扭头一看,是坐在邻桌的易桂林和杨树,顿时大怒,就上前去跟易桂林争吵,以致打架。苏大海端起一杯啤酒,朝易桂林砸去,易桂林受伤。易桂林见不是苏大海对手,就逃出歌城。苏大海暴怒地抄起那只茶瓶追出歌城,想烫易桂林,可易桂林躲了起来,苏大海找不到易桂林,就愤怒地用手中的茶瓶把刘悉渠停放在歌城门口的明锐牌小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以泄胸中的无名怒火。唐杰、杨树、徐长江出来劝苏大海,苏大海喝醉了酒,六亲不认,舞动手中的破茶瓶,怒打劝架者,把三人打伤,三人只好抱头鼠窜;这时吴蓝天握着一只啤酒瓶出来,与苏大海“并肩作战”。两人见无人可打了,就对路人袁顺、彭家荣进行追打,致使袁顺上衣被撕烂,彭家荣的步步高牌手机落到地上,跳动一下,“扑通”一声滚到水沟里而损坏。苏大海居然笑说这声音好听。
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在处理过程中,苏大海对民警马某进行殴打、抓扯。唐坚想到自己因无证驾驶被罚款200元、行政拘留3日之事,竟忘了身上的疼痛,认敌为友,站到了刚才打自己的苏大海一连,与吴蓝天一起,对警察马某进行抓扯,致马某受伤。路人邵河浦看不过去,过来劝架,苏大海就蛮横地挥拳把邵河浦打伤。增援民警朱某等人到达现场后,苏大海又对朱某进行殴打、抓扯,吴蓝天、唐坚在民警欲控制苏大海时对朱某进行抓扯,致朱某受伤。
后经鉴定,唐坚、易桂林、杨树以及民警马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民警朱某、徐长江、邵河浦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彭家荣全身未见损伤。经价格鉴定,刘悉渠被损坏的明锐牌小轿车前挡玻璃价值人民币998元。
案发后,苏大海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彭家荣赔偿人民币1000元;向被害人刘悉渠赔偿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苏大海、吴蓝天、唐坚的亲属共同被告人赔偿民警马某人民币3851元,赔偿民警朱某人民币3258元。被告人苏大海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悉渠、易桂林、杨树、袁顺的谅解及被告人唐坚的口头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9月23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苏大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苏大海、吴蓝天、唐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宜区分主从,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量刑。
苏大海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苏大海辩护人所提因苏大海系误伤唐坚、杨树,故苏大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苏大海酒后在公共场所借故殴打他人,后又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不特定对象、毁坏财物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代为向被害人赔偿,被告人苏大海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悉渠、易桂林、杨树、袁顺及被告人唐坚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苏大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吴蓝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唐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梁柱生 程立雪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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