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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快手”被慢性子逮住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1-19  发稿编辑:韩春梅

 

他出手极快,自诩“该出手时就出手”,没想这一回,他却栽到一个慢性子的手里。1月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沈阳民,1976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居民,初中文化。从小好吃懒做,还染上毒品。没钱用了,他就去偷。因出手极快,被“业内人士”称为“沈快手”。

2014年3月31日中午12时,沈阳民窜到江油市马路湾一服饰店内,看到店主陈清秀打了盒饭,转身到里面去拿筷子。陈清秀是个慢性子,动作从来不慌不忙。沈阳民便窜进店,将陈清秀放在店门口桌子抽屉里的挎包揣进怀里,同时把桌上正在充电的华为牌手机连同充电器一起拔掉偷走,前后不到几秒钟。待陈清秀出来,发现桌上的价值330元的手机不见了;打开抽屉,抽屉里面的挎包也不见了,挎包里装着2270元。陈清秀大惊失色,冲出店门,街上人来人往,也分不清哪个是小偷。幸亏店里装了摄像头。打开录相一看,看到了沈阳民的偷窃过程。陈清秀随即报案,同时把沈阳民的相貌牢牢记在脑海里。

2014年9月的一天,陈清秀逛街,无意中撞到沈阳民,后者正在打电话,而他手里的电话,正是那个盗来的华为牌手机。陈清秀长得瘦小,恐怕不是沈阳民对手,就悄悄打新手机报警。巡警赶来,逮住沈阳民。陈清秀说:“你手里的手机,就是偷我的!”沈阳民狡辩:“华为牌手机千千万,你凭什么说是你的?”陈清秀拿过手机,打开后盖,上面贴着一小张不干胶,不干胶上写着“陈清秀”三个字。沈阳民哑口无言。

1月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沈阳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3条、第52条、第64条、第69条、第70条之规定,判处沈阳民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7000元。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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