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室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
2012年 8月8日,陈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湔江路时,与停在路边的由刘某驾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后尾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4日,刘某家属向县交调委提出调解申请。经交调委调解员调查了解,这起交通事故很特殊,特殊在刘某是我县地震后来北川工作的山东人,调解员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确定于11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刘某所属工作单位领导参加调解。调解开始后,死者家属情绪几次失控,尤其在商讨死亡赔偿数额时,死者家属分歧较大,陈某表示无法接受。调解员适时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劝导双方当事人,本着山东人对灾后北川县人民的帮助,考虑死者家属的情况,换位思考,尽可能补偿家属,陈某自愿表示赔偿金额接受,但在支付方式方面提出异议。在全体调解人员的劝导下,并且事故距今发生已久,死者家属系山东人,相距较远,尽量一次解决矛盾。而后双方再次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此次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涉及的问题比较特殊,事故一方为山东人,在调解处理时,考虑其为北川人民的帮助与贡献,不能忘记恩情,调解员在调解时,为其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绵阳地区保险赔偿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基本法律法规普及,有根据的调解,使双方不再因事故发生矛盾纠纷,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北川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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