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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起争端 调解介入化纠纷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2-02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3年11月18日,在北川香泉乡石材工业园打工的周某刘因病突然死亡,包工头余某友立即将其送往殡仪馆停放并及时通知了周某刘的家属。待周某刘的家属赶到香泉,双方就死者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数额产生了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11月20日,双方一行十余人来到香泉乡人民政府,请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件纠纷,乡调解委员会立即安排香泉司法所所长杨小海主持此次调解。在调解会上,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陈述了事实和依据。余某友说,死者身体一直不好,工作也没有好好干,出于他和死者是亲戚及人道主义考虑,愿意支付3万元,作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正说,死者与配偶离异后一直没再娶,一个人孤苦伶仃,多年来就和余某友在一起打工,死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想到双方是亲戚,多年来余某友对死者照顾有加,只要求余某友支付10万元,作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双方各说各的理,互不让步,一时调解陷入僵局。

杨小海针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出:周某刘长年追随余某友在外打工,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因为死者工作没有好好干,身体一直不好为由推卸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内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如果周某刘能认定为工伤的话,余某友将会支付高额的赔偿金。现在周某刘的家属考虑到双方是亲戚,死者多年来深受余某友的照顾,不愿对簿公堂,态度一直很平和,更没有挟尸要价的意思,主动降低标准,已充分体现了解决此件纠纷的诚意。建议双方在充分考虑法律、亲情的基础上,各自考虑对方的难处,尽快解决纠纷,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经过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终于作出了让步,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余某友一次性支付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8.3万元;死者家属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也不得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北川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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