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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情 法援有爱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07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2年11月18日12时许,平武县南坝镇新建村敬老哇组李XX,驾驶车牌号为川B6F875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水观方向向石坎方向行驶,行至石坎赵家园桥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与行走至此的平武县南坝镇新坪村申家沟组何某以及何某之女郭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死亡、何某颅脑损伤。事发后,何某被送往江油九〇三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2年12月27日出院。经绵阳鼎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012年12月12日,平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道路事故进行了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僵持多日,死者家属拒绝处理死者后事,且有上访的动向,原因在于肇事方家庭贫困,无力承担高额赔偿。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南坝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引导何某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她们通过正常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1月20日,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何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南坝法律服务所吕建办理该案件。接到指派后,办案人员立即进行调查了解,通过了解得知,该案件为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随后办案人员联系了检察院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后,得知该案件还未移送法院诉讼。承办案件检察官还透露,肇事方家庭人口三人,上有80岁母亲下有一孩童,家庭收入均依靠肇事者,且无任何财产、债权,根本没有给付能力,加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法院判决很有可能是一纸空判。至此办案人员明白了该案件的复杂性,怎么才能不伤感情让肇事方自愿赔偿?怎样才能低成本、高效率让受援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只能通过调解,才能更直接更现实更灵活。于是办案人员立即请求检察院并于2013年2月20日与肇事方进行了调解,但因肇事方确实无给付能力,终未能达成协议。为了让受援人减少损失,2013年4月14日,办案人员又同南坝法律援助站人员再次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肇事方最终同意无论贷款或私人借款愿意赔偿受援人20万元,但还是与受援人底线相差5万元人民币。2013年4月16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前期协调打下的基础,庭审调解中当事人顺利达成协议,除去前期已赔偿的5万元,由肇事方再赔偿受援人15.5万元。至此案件终于得到圆满化解,受援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得到最高限度的赔偿。(聂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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